1.建設工程工地四周應按規則設置接連、密閉的圍擋;建造多層、高層修建的還應設置安全防護設備。在市區首要路段和市容景象路途及機場、碼頭、車站廣場設置的圍擋其高度不得低于2.5m,在其他路段設置的圍擋,其高度不得低于1.8m。2.水馬圍擋廠家運用的資料應確保圍擋安定、規整、美觀。市政工程項目工地,可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圍欄或按規則運用一致的接連性護欄設備。施工單位不得在工地圍擋外堆放修建資料、廢物和工程渣土。在經批準暫時占用的區域,應嚴格按批準的占地規模和運用性質存放、堆卸修建資料或機具設備,暫時區域四周應設置高于1m的圍欄。
上一條: 新型與舊款的工地施工圍擋的差異化分析